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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地春拍涉水私洽业务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3-04-12  浏览次数:132

此前,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公布的2012年拍卖行业经营状况报告显示,2012年全国文物艺术品成交额总计279.28亿元,较2011年成交额下滑51.53%。其中超过百万元级别的拍品2012年共成交约4500件,较2011年缩水一半以上。艺术品市场的这股寒流也直接影响到艺术品拍卖。这种大环境下,在海外风生水起的私人洽购业务成为拍卖行走出困境的突破口。

艺术品私人洽购有些类似画廊或私人经纪商的业务类别,其具体操作方式为买家与卖家通过协商确定价格,交易过程与结果一般不会公开。这种一对一的交易模式,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。

国外拍卖行热衷私洽业务

佳士得2012年上半年全球艺术品销售总额为35亿美元,其中6.61亿美元为私下洽购销售额,占上半年总销售额的20%,相比2011年同期增长了53%。苏富比201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业绩显示,其私人洽购总交易额达1.867亿美元,较去年同期增长达78.6%。

据了解,这两大国际拍卖行私人洽购业务的扩张早在1990年就开始了。国外很多拍卖公司都设有专门负责私人洽购业务的工作部门,在拍卖公司内部设有专供私人洽购的谈判室。

私人洽购是拍卖以外的业务,可以在了解客户收藏目标、时间和方式的基础上为客户搜罗他们所心仪的艺术品,为新藏家们提供适合他们的收藏机会。对于拍卖企业来说,私人洽购在市场相对冷清情况下进行非公开交易方式,可以节约拍卖成本,可以充分利用客户资源。对于买家来说,私人洽购优点在于价格很少存在炒作的“水分”,相关手续费也会比拍卖佣金要低一些。

“议价变卖”实际存在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规定,拍卖企业只能拍卖别人委托的拍卖品,不能买断自营;同时《拍卖法》也规定了拍卖企业只能用竞价的方式经营,不能采取一对一的普通交易。很多人理解为拍卖企业不能进行私人洽购业务,这是一个明显误区,其实拍卖法作为调整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法律,与私人洽购业务无关,拍卖法六十九个条文中,没有一个条文明令禁止拍卖公司开展私人洽购业务。

业内人士表示,人们之所以会有这些误解,主要是因为对拍卖和私洽的概念混淆。国内大部分拍卖行一直没有开展这项业务,可能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颁布实施的《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。该《办法》将拍卖企业“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”的行为以及“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”的行为均界定为“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”,并予以禁止。基于这一规定,工商管理部门在核准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时,通常不会允许其享有“议价变卖”的权利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,不少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了“变卖”。所以,私洽业务在我国的拍卖业实际上是存在的。

内地拍卖行“试水”

目前,国内不少拍卖公司通过多年积累,掌握了大量的高端客户以及机构客户,与其继续花费大量的公关、广告、宣传费用炒作市场,还不如有针对性地邀请重要客户参与私下交易。同时,私下交易也可以避免因拍品过度曝光而带来的负面作用。

从嘉德、保利、匡时到上海的朵云轩、崇源拍卖行等,纷纷以开办画廊、艺术中心、美术馆、艺术会所、艺术巡展等诸多形式,活跃地涉足于超出传统拍卖业务的领域。

据称,北京保利在2012年8月成立了一个贵宾部,并开设了专门的网站,这个贵宾部实际上就是负责对一些高端客户提供私下洽购服务,该部门涉及文物鉴定、古董、奢侈品经营等,同时,还能为客户提供投资和收藏的专业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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